(2015)安民初字第1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王素娟与刘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素娟,刘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001号原告王素娟。被告刘磊。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炜。住所地:保定市阜平县阜平镇桥东街。本院于二0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作出(2015)安民初字第100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被告刘磊已提交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刘磊的冀F号小型轿车的查封。审 判 长 郭 华审 判 员 袁景洲代理审判员 强玉贞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郑新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