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城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刘某辉与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辉,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城民初字第36号原告刘某辉被告牟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辉与被告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辉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辉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程选道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梁光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