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城法仲执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东莞市华辉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莞市华辉玻璃制品有限公司,陈辉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仲执字第258号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华辉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石排镇。法定代表人王玉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卓柱龙,男,汉族,公司员工,户籍住址:广东省台州市广海镇。被执行人陈辉煌,男,汉族,户籍住址:湖南省浏阳市社港镇派出所周洛村。关于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华辉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辉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惠城法仲民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华辉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7日以被执行人已将执行款46408元、受理费48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惠城法仲民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贵传代理审��员张淦如代理审判员 马家驹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黄 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