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娄星民一初字第1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毛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娄星民一初字第1276号原告毛某。被告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胡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毛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毛某负担。审 判 长 胡元军人民陪审员 吕冬生人民陪审员 贺孝如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宋颗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