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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娄星民一初字第1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毛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娄星民一初字第1276号原告毛某。被告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胡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毛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毛某负担。审 判 长  胡元军人民陪审员  吕冬生人民陪审员  贺孝如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宋颗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