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休执字第0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安徽休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海雷、祝晓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休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海雷,祝晓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休执字第00009-2号申请执行人安徽休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休宁县。法定代表人程文虎,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海雷,男,1979年10月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执行人祝晓多(张海雷妻子),女,1981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于2014年7月9日作出(2014)休诉保字第00022号冻结存款的裁定,在82000元范围内冻结张海雷、祝晓多在银行的存款,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张海雷、祝晓多在金融机构的82000元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远中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佩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