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新法民一初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余丽转与江门市茂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丽转,江门市茂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新法民一初字第375号原告余丽转。被告江门市茂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睦洲镇新沙村民委员会东黄字围综合楼。法定代表人侯佳源。本院在审理原告余丽转诉被告江门市茂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以原、被告庭外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丽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余丽转负担。审判员 张瑞芝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李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