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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区民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07

案件名称

(2015)宣区民初字第40号撤诉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珈怡,齐东林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区民初字第40号原告齐珈怡,女,200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宣化区东升路小学学生,住张家口市宣化开发区钢鑫小区1号楼3单元303室。法定代理人贾彦,女,197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同原告齐珈怡。被告齐东林,男,196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宣钢工人,住张家口市宣化区胜利路建业小区4号楼4单元4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齐珈怡诉被告齐东林抚育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齐珈怡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珈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珈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范瑞锋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殷晓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