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区民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07
案件名称
(2015)宣区民初字第40号撤诉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珈怡,齐东林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区民初字第40号原告齐珈怡,女,200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宣化区东升路小学学生,住张家口市宣化开发区钢鑫小区1号楼3单元303室。法定代理人贾彦,女,197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同原告齐珈怡。被告齐东林,男,196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宣钢工人,住张家口市宣化区胜利路建业小区4号楼4单元4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齐珈怡诉被告齐东林抚育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齐珈怡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珈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珈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范瑞锋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殷晓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