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万法民初字第07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李兴明,许大琼与重庆三峡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兴明,许大琼,重庆三峡中心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万法民初字第07633号原告李兴明,男,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代理人许永胜(特别授权),重庆新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建国,重庆新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许大琼,女,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代理人许永胜(特别授权),重庆新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建国,重庆新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三峡中心医院,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新城路165号,组织机构代码45174667-X。法定代表人张先祥,院长。委托代理人谭宁(特别授权),重庆益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兴明、许大琼与被告重庆三峡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李兴明、许大琼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三峡中心医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兴明、许大琼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兴明、许大琼撤回对被告重庆三峡中心医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07元,减半收取1954元,经院长同意,准予免交。代理审判员 秦 乐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袁堂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