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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海法商初字第7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韩红飞与南京恒瑞海运有限公司船舶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红飞,南京恒瑞海运有限公司

案由

船舶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海法商初字第758号原告韩红飞。被告南京恒瑞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在本院审理原告韩红飞与被告南京恒瑞海运有限公司船舶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书面确认了其与案外人中航国际租赁有限公司通过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解决了纠纷,为此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确认了其与案外人中航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自愿协商解决了纠纷且处理方式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因此,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红飞撤回对被告南京恒瑞海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7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1,685元,由原告韩红飞负担。审 判 长 钱 旭代理审判员 徐 玮代理审判员 朱夏玲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费晓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