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九法民初字第11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5
案件名称
刘家才与重庆誉华电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家才,重庆誉华电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九法民初字第11562号原告刘家才,男,1949年6月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刘杰,重庆市江北区大石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誉华电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九龙坡区渝州路126号8-8-1号,组织机构代码62203797-5。法定代表人张华茂,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传甫,重庆腾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家才诉被告重庆誉华电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刘家才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家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家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印雪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朱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