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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范民初字第000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李太亮与刁全通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范民初字第00030-1号原告李太亮,农民。委托代理人李运建,农民。被告刁全通,男,197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郓城县咽集镇侯楼行政村284号。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作出(2015)范民初字第30号民事裁定书,现原告李太亮申请撤回对被告刁全通所有的鲁R×××××号小型轿车的扣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刁全通所有的鲁R×××××号小型轿车的扣押。审判长 路 坦审判员 苏和声审判员 吴丽霞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李付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