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范民初字第000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李太亮与刁全通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范民初字第00030-1号原告李太亮,农民。委托代理人李运建,农民。被告刁全通,男,197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郓城县咽集镇侯楼行政村284号。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作出(2015)范民初字第30号民事裁定书,现原告李太亮申请撤回对被告刁全通所有的鲁R×××××号小型轿车的扣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刁全通所有的鲁R×××××号小型轿车的扣押。审判长 路 坦审判员 苏和声审判员 吴丽霞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李付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