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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密执字第10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任万玲诉冯淼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拍卖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万玲,冯淼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密执字第1063-1号申请执行人任万玲,男,汉族。被执行人冯淼鑫,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新密民二初字第32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任万玲诉冯淼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在本案审理期间,与2013年5月10日以(2013)新密民二初字第329号民事裁定书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冯淼鑫所有的位于郑州市二七区一马路西,火车站南266号2层13号房产一处(房屋所有权证:1001065344号),并于2014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冯淼鑫所有的位于郑州市二七区一马路西,火车站南266号2层13号房产一处(房屋所有权证:1001065344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军审判员  李江海审判员  李圣洁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建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