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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恢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李彦军与王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彦军,王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恢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李彦军,男,汉族,47岁,工人,现住榆树市正阳街。被执行人王金,男,汉族,1957年11月15日出生,工人,现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李彦军与被执行人王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20000元,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车辆登记信息及房产登记信息等进行了查证,对被执行人的工资款进行了冻结,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5)榆民初字第11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景林审 判 员  鲁志生代理审判员  王明东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