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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商终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上诉人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南京兰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兰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商终字第2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中市中路25-6号。法定代表人田维衡,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兰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高桥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刘大林,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兰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3)江宁淳商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审查,上诉人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荣 艳审 判 员  张广永代理审判员  黄建东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杜 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