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执行字第7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厦门市升远橡塑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市升远橡塑有限公司,厦门市爱维达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海执行字第786-1号申请执行人厦门市升远橡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芳宗。被执行人厦门市爱维达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军。申请执行人厦门市升远橡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市爱维达电子有限公司返还厂房纠纷一案,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4日作出的(2013)海民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继续使用租赁的厂房,并表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荣雄代理审判员 卢建斌代理审判员 吴建中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柯剑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