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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洪民再指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21-03-12

案件名称

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南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谭平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南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谭平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洪民再指字第14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南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256号。法定代表人:肖少超,职务: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谭平,男,汉族,1974年10月9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县。申请再审人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中南公司)与被申请人谭平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洪民三终字第165号民事判决,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5日作出(2014)赣民申字第221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案再审过程中,申请再审人中南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人中南公司在本案再审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再审人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其再审申请,本案终结再审程序;二、恢复对本院(2013)洪民三终字第16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熊义元审 判 员  罗 琛代理审判员  戴泰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施 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