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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龙执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正良,深圳市合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龙执字第50-1号申请执行人刘正良。被执行人深圳市合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肖建亚。申请执行人刘正良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合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宝劳人仲石岩案(2014)第75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合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价值以人民币3572.47元及利息为限。二、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深圳市合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琼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唐强(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