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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镜执字第001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史军与宗德、吴桂兰、芜湖市德诚建设咨询有限公司、芜湖中网城安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军,宗德,吴桂兰,芜湖市德诚建设咨询有限公司,芜湖中网城安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镜执字第00114-1号申请人史军,男,1971年10月31日出生。被执行人宗德,男,1971年2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吴桂兰,女,1974年1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芜湖市德诚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住本市九华北路。法定代表人:宗德被执行人芜湖中网城安商贸有限公司,住本市汽配城。法定代表人:宗德本院依法作出的(2014)镜民一初字第030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宗德、吴桂兰名下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等有关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宗德、吴桂兰所有的位于芜湖市镜湖区金海龙韵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劲松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刘盼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