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民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杨天龙与袁翔麟、黄海涛、四川利锦商贸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天龙,四川利锦商贸有限公司,袁翔麟,黄海涛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初字第47号原告杨天龙,男,汉族,1955年5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委托代理人周胜,四川经纬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佳富,四川经纬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利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杨利萍,总经理。被告袁翔麟,男,汉族,1983年1月28日出生,户籍住所地四川省仪陇县。经常居住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被告黄海涛,男,汉族,1972年6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原告杨天龙诉被告四川利锦商贸有限公司、袁翔麟、黄海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2014年12月15日本院依法向杨天龙发出《缴纳诉讼费通知书》,限期杨天龙在收到通知后七日内预交诉讼费。2014年12月24日,杨天龙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周胜领取了《缴纳诉讼费通知书》,2014年12月31日为杨天龙交纳诉讼费的最后期限。在此期间杨天龙既未交纳诉讼费,也未依法申请司法救助。本院认为,原告杨天龙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应按其自动撤诉处理。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唐 健代理审判员 王 嫘人民陪审员 向际宪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童庆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