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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立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深圳市机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鹏运达航空运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市机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鹏运达航空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立保字第18号申请人深圳市机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原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小林,广东深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深圳市鹏运达航空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育斌。深圳仲裁委员会已受理上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受案号:深仲受字(2014)第2195号]。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29496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鹏运达航空运输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9496元的财产。二、冻结申请人深圳市机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用于担保的银行存款129496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明波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冯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