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岱执非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岱山县国土资源局与岱山县衢山镇太平村村民委员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岱山县国土资源局,岱山县衢山镇太平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岱执非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岱山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岱山县。法定代表人邱宜伦,局长。委托代理人金国宛,系该局干部。被执行人岱山县衢山镇太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岱山县。负责人毛海平,村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岱山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岱山县衢山镇太平村村民委员会土地行政处罚一案过程中,因本案案情较复杂,立即执行存在一定难度,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2015)舟岱执非字第1号案终结执行。待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力奋审 判 员 董跃国代理审判员 余金津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书 记员 朱哲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