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宜宾执字第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宜宾县仙鹅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与四川天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宾县仙鹅林业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天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宜宾执字第564号申请执行人宜宾县仙鹅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县李场镇石坝村,组织机构代码67352734-1。法定代表人樊尚富,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天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怡福路61号10栋4单元4号。法定代表人刘国玖,该公司负责人。宜宾县仙鹅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与四川天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宜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宜宾民初字第22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8204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宜宾县人民法院(2013)宜宾民初字第221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世平审判员 陈和艮审判员 邓固红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阳 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