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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靖执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胡树宽与靖宇县公路网建设指挥部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树宽,靖宇县公路网建设指挥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靖执字第302号申请执行人胡树宽被执行人靖宇县公路网建设指挥部申请执行人���树宽与被执行人靖宇县公路网建设指挥部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0日作出的(2014)靖民二初字第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靖宇县公路网建设指挥部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胡树宽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靖宇县公路网建设指挥部偿还欠款27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靖宇县交通运输局扶贫专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宇县支行的存款270万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金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张 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