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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丽遂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姚某与傅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傅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丽遂民初字第26号原告姚某��委托代理人余菊红。被告傅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诉被告傅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于2014年12月31日以再给被告一次机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姚某负担。审 判 员  占 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书记员  何丽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