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丽遂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姚某与傅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傅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丽遂民初字第26号原告姚某��委托代理人余菊红。被告傅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诉被告傅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于2014年12月31日以再给被告一次机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姚某负担。审 判 员 占 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书记员 何丽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