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3民终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王明国与杨润星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明国,杨润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民终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明国,男,汉族,1953年12月18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润星,男,汉族,1976年4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王明国与被上诉人杨润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王明国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逾期不交纳上诉费又未提出上诉费的减、缓免交申请,经合议庭评议,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建生审 判 员 赵瑞琴代理审判员 杨 敏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蒲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