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开老民一初字第00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关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关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老民一初字第00158号原告:王某某,男,19××年×月×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开原市金沟子镇某村×组。被告:关某某,男,19××年×月×日生,锡伯族,农民,住开原市金沟子镇某村×组。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关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7日收诉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铁强审 判 员  袁伟宏人民陪审员  秦秀敏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孙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