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蒋艳清与谭承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胜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艳清,谭承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33号原告蒋艳清。被告谭承恩。本院在审理原告蒋艳清诉被告谭承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蒋艳清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谭承恩承诺归还借款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艳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谭承恩负担。审判员 廖国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李双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