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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宣恩民初字第01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杨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宣恩民初字第01008号原告杨某甲。被告杨某乙。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某甲诉被告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甲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甲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呙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