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宣恩民初字第01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杨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宣恩民初字第01008号原告杨某甲。被告杨某乙。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某甲诉被告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甲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甲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呙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