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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刘旦与刘金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旦,刘金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20号原告刘旦,女,1973年12月8日生,汉族,江西永新县人。委托代理人贺华明,1970年8月2日生,系原告丈夫,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刘金亮,男,1962年6月22日生,汉族,江西永新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旦与被告刘金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旦以被告刘金亮具体住址不详,导致法院无法送达为由,于2015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旦因被告刘金亮具体住址不详,导致法院无法送达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刘旦负担。审判员 肖 镇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尹贝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