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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丽民终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5

案件名称

戴雄伟与丽水市莲都区老竹畲族镇榴溪行政村第十四村民小组、俞玉林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戴雄伟,丽水市莲都区老竹畲族镇榴溪行政村第十四村民小组,俞玉林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丽民终字第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戴雄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丽水市莲都区老竹畲族镇榴溪行政村第十四村民小组。负责人:俞玉林。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俞玉林。上述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戴水法。上诉人戴雄伟与被上诉人丽水市莲都区老竹畲族镇榴溪行政村第十四村民小组、俞玉林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2014)丽莲民初字第10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戴雄伟以各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戴雄伟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戴雄伟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小兰代理审判员  刘 斐代理审判员  毛向东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书 记员  郑丽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