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玉中刑执字第3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罪犯黑日科尔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玉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黑日科尔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玉中刑执字第3278号罪犯黑日科尔,男,1980年1月4日生,彝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布拖县人,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3日作出(2012)玉中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黑日科尔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未执行),刑期自2011年9月9日起至2026年9月8日止。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2年2月8日被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云南省玉溪监狱于2014年12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黑日科尔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黑日科尔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劳动和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相关考核记录、罪犯表扬及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黑日科尔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黑日科尔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1年9月9日起至2026年4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 新 柱审判员 刘春梅审判员邱开荣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 韬 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