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民初字第2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王文辉与叶艳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叶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初字第2015号原告王某某,男,1979年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县人,住吉安县。被告叶某某,女,1988年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县人,住吉安县。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叶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1月5日以与被告叶某某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福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李翔兰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