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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民初字第2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王文辉与叶艳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叶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初字第2015号原告王某某,男,1979年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县人,住吉安县。被告叶某某,女,1988年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县人,住吉安县。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叶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1月5日以与被告叶某某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福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李翔兰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