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芜民一初字第00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承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民一初字第00105号原告承某,男,197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被告黄某,女,199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承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承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承某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某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强 云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肖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