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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民三初字第1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修典美与平度博爱骨伤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修典美,平度博爱骨伤医院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三初字第1182号原告修典美,居民。被告平度博爱骨伤医院。本院在审理原告修典美与被告平度博爱骨伤医院医疗过错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修典美撤回对被告平度博爱骨伤医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修典美负担。审 判 长  苑旭红审 判 员  王汝海人民陪审员  张瑞莲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荆保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