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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执民字第36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浙江兴发化纤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客家马针织有限公司、吴和姬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兴发化纤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客家马针织有限公司,吴和姬,沈春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绍执民字第3674-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兴发化纤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兴江。被执行人:浙江客家马针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春良。被执行人:吴和姬。被执行人:沈春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绍钱商初字第17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绍兴市海纳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沈春良名下的车牌号为浙d×××××宝马轿车一辆进行评估,司法处置价为382400元[详见绍市海鉴评报字(2014)第1006号评估报告书],在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2014年12月25日,买受人李建庆以491400元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沈春良名下的车牌号为浙d×××××宝马轿车一辆[详见绍市海鉴评报字(2014)第1006号评估报告书]所有权归买受人李建庆(公民身份证号××)所有。其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李建庆起转移;二、买受人李建庆可持本裁定书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章亚伟审判员  周 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丁卿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