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即执字第26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青岛祥泰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与王志良、孙立波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祥泰服装辅料有限公司,王志良,孙立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即执字第2668号申请人青岛祥泰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52号。法定代表人焦淼,经理。被执行人王志良。被执行人孙立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祥泰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志良、孙立波侵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已和解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即民初字第330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隋兆忠人民陪审员 孙全勇人民陪审员 邢鹏飞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兰恭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