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南民催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申青岛胶南恒满运输有限公司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催字第370号青岛胶南恒满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胶南市六往镇驻地,组织机构代码:72559570X。法定代表人赵洪满,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洪满,男,汉族,1968年6月17日出生,住山东省胶南市,系公司法定代表人。权利申报人淄博双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川区磁村镇车峪口村,组织机构代码:775257063。法定代表人康成龙,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运江,男,汉族,1977年4月10日出生,住山东省胶南市,系公司员工。申请人青岛胶南恒满运输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票号30300051/22117660,出票人青岛双星轮胎工业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4年5月16日,汇票到期日2014年11月16日,出票金额5万元,收款人青岛双星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光大银行青岛分行。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9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淄博双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向法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胶南恒满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姜 艳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刘清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