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执字第00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黄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00426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法定监护人陈甲。被执行人黄某。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黄某抚养费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1)西民初字第0065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某给付陈某某抚养费1200元(2013年9月至2014年8月)。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黄某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履行本案义务,交纳执行款1200元,申请执行费50元。逾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案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黄某下落不明,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线索,经执行告知程序,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核查的事实认可,并向本院书面申请,要求保留(2013年9月至2014年8月)1200元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西民初字第0065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本时段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建成审判员 穆崇洁审判员 罗 敏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杨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