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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川执字第1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李士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士夫,李庆华、沈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4)川执字第1088号申请执行人:李士夫。被执行人:李庆华、沈飞。申请执行人李士夫与被执行人李庆华、沈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04)川民一初字第1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庆华、沈飞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士夫于2004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该案全部标的,该案全部自动履行完毕。至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04)川民一初字第11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洪刚审判员  吕俊杰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翟慎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