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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民一初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张喜申与高邑县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喜申,高邑县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一初字第202号原告张喜申。被告高邑县医院。法定代表人刘立敏,该院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喜申与被告高邑县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喜申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喜申的申请符合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喜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张喜申负担。审 判 长  郭建朝人民陪审员  石盼盼人民陪审员  赵国强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贾 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