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民一初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张喜申与高邑县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喜申,高邑县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一初字第202号原告张喜申。被告高邑县医院。法定代表人刘立敏,该院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喜申与被告高邑县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喜申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喜申的申请符合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喜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张喜申负担。审 判 长 郭建朝人民陪审员 石盼盼人民陪审员 赵国强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贾 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