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詹永洋与张永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永洋,张永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195号原告詹永洋,男,196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被告张永明,男,196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詹永洋诉被告张永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证据不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永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由原告詹永洋负担。审判员 肖祥中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李丽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