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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詹永洋与张永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永洋,张永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195号原告詹永洋,男,196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被告张永明,男,196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詹永洋诉被告张永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证据不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永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由原告詹永洋负担。审判员  肖祥中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李丽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