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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华法执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2014)华法执字第301号,申请执行人胡传健被执行人陈爱科、陈爱学、陈勤勤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传健,陈爱科,陈爱学,陈勤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华法执字第301号申请执行人胡传健,男。被执行人陈爱科,男。被执行人陈爱学,男。被执行人陈勤勤,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传健与被执行人陈爱科、陈爱学、陈勤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人员到房产、银行、交警、国土、工商等部门对被执行人陈爱科、陈爱学、陈勤勤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陈爱科、陈爱学、陈勤勤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华法民二初字第28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江平审 判 员  石燕娥审 判 员  盘承国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彭 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