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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诸商初字第4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晋城市佳超铸业有限公司、周静与周静、陈力萍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城市佳超铸业有限公司,周静,陈力萍,陈贤洪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诸商初字第4243号原告:晋城市佳超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泽州县商村镇南马匠村。委托代理人:梁天,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静。被告:陈力萍。被告:陈贤洪。本院在审理原告晋城市佳超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周静、陈力萍、陈贤洪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晋城市佳超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5,875元,依法减半收取2,937.50元,由原告晋城市佳超铸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楼科威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吴宵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