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秀民一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韩向鼎诉刘明旭、海口益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民一初字第32号原告:韩向鼎,男。被告:刘明旭,女。被告:海口益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德全。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向鼎诉被告刘明旭、海口益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向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韩向鼎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 敏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熊一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