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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秀民一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韩向鼎诉刘明旭、海口益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民一初字第32号原告:韩向鼎,男。被告:刘明旭,女。被告:海口益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德全。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向鼎诉被告刘明旭、海口益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向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韩向鼎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 敏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熊一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