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三民一初字第00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王德玉与汪开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玉,汪开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三民一初字第00491号原告:王德玉,男,195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被告:汪开明,男,1967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玉诉被告汪开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德玉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德玉撤诉。案件受理费收取人民币800元,由原告王德玉负担。审 判 长 方 慧代理审判员 俞红干人民陪审员 刘明霞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三款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