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天执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毕建蓉与余明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建蓉,余明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天执字第42号申请人毕建蓉,女,生于1964年9月10日,汉族,广元市利州区人,住广元市。被执行人余明烛,女,生于1982年12月6日,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人,住广元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广利州民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3日向被执行人余明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余明烛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余明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余明烛的银行存款66569元,冻结期限为陆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向新广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沈建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