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民二初字第00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合肥市钢恒商贸有限公司与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市钢恒商贸有限公司,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二初字第00240号原告:合肥市钢恒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北路1019号省徽商钢材市场A112室。法定代表人:蔡军,总经理。担保人:蔡军,男,196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南路。担保人:王正凤,女,196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洪楼南路46号。法定代表人:张晓萌,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市钢恒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583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市钢恒商贸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58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的财产;二、对担保人蔡军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的房产(房地权证中字第××号)、安徽省合肥市上城国际新城新界的房产(房地产证合庐字第××号)、安徽省合肥市号)的房产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卢军燕人民陪审员 贾 荣人民陪审员 陆云成二〇一五年元月五日书 记 员 胡静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