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徐文全与滕利霞、潘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文全,滕利霞,潘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16号原告徐文全。被告滕利霞。被告潘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文全诉被告滕利霞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52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自有的潍房权证市属字第××号房产一套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52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学友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郄本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