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济民初字第09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赵丽华与俞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丽华,俞玉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济民初字第0959号原告赵丽华,女,1971年4月1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周福俊(系特别授权)。被告俞玉明,男,1962年11月2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丽华与被告俞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丽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70元,减半收取31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常继平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徐 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