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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济民初字第09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赵丽华与俞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丽华,俞玉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济民初字第0959号原告赵丽华,女,1971年4月1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周福俊(系特别授权)。被告俞玉明,男,1962年11月2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丽华与被告俞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丽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70元,减半收取31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常继平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徐 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