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乐民初字第0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秦海龙与尹忠平、丁惠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海龙,尹忠平,丁惠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张乐民初字第0573号原告秦海龙。委托代理人张晓渊、朱洁雯,江苏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忠平。被告丁惠芬。原告秦海龙与被告尹忠平、丁惠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4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海龙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晓渊、朱洁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尹忠平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等,被告丁惠芬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秦海龙诉称:2012年8月21日,被告尹忠平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万元,而后归还10万元。后经催讨,尹忠平于2014年5月6日向秦海龙出具借条一份,承诺于2014年6月13日前归还剩余20万元及相应利息。2014年6月13日被告没有归还上述本金及利息,再次向原告出具借条并承诺于2014年6月30日前还清,但被告至今未还。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对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的偿还承担连带责任。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尹忠平向原告秦海龙返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8月13日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17750.16元,应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被告丁惠芬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尹忠平未作答辩。被告丁惠芬辩称:其不认识秦海龙,也不知道尹忠平借款的事情,而且家里也没有用到此款。按照虽借款谁归还的原则,应由尹忠平归还,请法院驳回对丁惠芬的起诉。经审理查明:秦海龙与尹忠平经朋友介绍相识。2012年8月21日,尹忠平向秦海龙借款30万元。而后,尹忠平于2013年8月归还秦海龙10万元,并于2014年5月6日向秦海龙出具20万元的借条一份,承诺于2014年6月13日归还。借款到期后,尹忠平没有归还该借款,又于到期当日重新出具借条一份,承诺���2014年6月30日前还清,利息从2013年8月起算。另查明:尹忠平与丁惠芬系夫妻,上述借款发生在二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上事实,有借条、进账单、银行承兑汇票、户籍信息以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尹忠平向原告秦海龙借款,有出具的借条等为凭,被告理应按约归还借款,故原告主张其归还借款的请求成立,应依法予以保护。因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现丁惠芬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上述除外情形,故丁惠芬也应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归还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按约定自2013年8月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支付利息损失,应当予以支持,但其要求按照年利率8.875%计算,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应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传唤,届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尹忠平、丁惠芬应共同归还原告秦海龙借款20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8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秦海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44元、财产保全费17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864元,由被告尹忠平、丁惠芬负担。该款原告已经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审 判 长 曹建忠代理审判员 陈 新人民陪审员 范玉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岳海娲 更多数据: